2024东莞市珠江禁渔公告

导语 2024禁渔期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全市内陆捕捞渔船全部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入库”。

  2024东莞市珠江禁渔要求如下

  (一)禁渔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水域范围。我省管辖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有关重要独立入海河流重点河段。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禁渔区域:流经我市的东江及其支流。禁渔范围为南至东江入海口〔即:东江北干流东江铁路大桥(23°03′55.79″N、113°32′20.69″E)、淡水河漳澎水闸(22°59′19.79″N、113°34′22.83″E)、东江南支流沙田游艇俱乐部(22°56′2.91″N、113°36′41.92″E)河口分界线〕,北至与惠州交界处。

  (三)禁止作业方式。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禁渔要求。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全市内陆捕捞渔船全部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入库”。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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