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户口市内居住迁移办理相关提示

导语 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入户至房屋地址,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屋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办理户口迁入房屋地址。

  东莞户口市内居住迁移办理相关提示

  (一)拥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以下情形:

  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证明;

  3.属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等证明材料;

  4.持有效居住权合同。

  除情形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外,非原籍居民购买农民安居房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

  (二)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入户至房屋地址,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屋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办理户口迁入房屋地址。

  (三)入户地址统一使用标准地址,标准地址由公安部门负责编制。

  (四)家庭户居民因离婚、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应将户口迁到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的,其本人及户内家庭户成员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迁入集体户:

  1.经其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

  2.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可以申请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公安机关指定集体户;

  3.经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人提出申请,对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的,申请迁入集体户的,需在现场办理时填报或在“莞家政务”预约时填写《家庭户迁入集体户声明承诺书》。

  (五)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辞职、工作变动离开该工作单位的,或该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出该工作单位集体户,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经工作单位或集体户户主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六)因离婚或其他原因,致使相关当事人以“非亲属”、“其他亲属”关系空挂在家庭户内,户主或房屋所有权人提出将其迁出,其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七)父母的范围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八)《民法典》实施后将要推出的居住权合同作为房产认定的依据之一(具体办理条件待居住权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再进一步明确)。

  (九)如果确实不能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的,可以在现场办理时先书面如实作出承诺,公安机关将根据承诺先行受理,再开展户籍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办理。承诺方式办理只适用市内户口迁移业务,且要求申请人、关系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双方关系仅限于亲生父母、亲生子女关系。

  点击查看:东莞户口市内居住迁移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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