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

  一、条件: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文书编号:0501)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文书编号:0227)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审批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审核。

  七、注意事项:

  (一)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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