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一、条件

  当年度发生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申报方式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方式。资产损失申报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具体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须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具体划分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一律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所需资料

  (一)清单申报报送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1份(文书编号:1229);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文书编号:1230)。

  除上述资料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还需报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1份(文书编号:1232)。

  (二)专项申报报送资料: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1份(文书编号:1229);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1份(文书编号:1231);

  除上述资料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还需报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1份(文书编号:1232)。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资产损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会计和税务处理等。如果企业当年度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不止一项,需逐项报送申请报告;

  注:存货和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在申请报告中对该损失金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的比例是否达到10%以上的情况作出说明。

  (2)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记入损益的会计核算资料;

  (3)符合以下情形的,应附送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①存货或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就该项损失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②存货、工程物资、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各类资产盘亏、丢失损失金额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应就该项损失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③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若合计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就该项损失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④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应就其全部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报送综合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其中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情形的,在综合资产损失鉴证报告中对其项目作单独说明。

  (4)按照资产损失类别报送的证据资料(详细资料要求见第七点:“资产损失证据资料要求”);

  (5)属于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企业还应提交关于独立交易原则处理的专项说明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限要求

  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申报发生的资产损失。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注意:清单申报没有延期的规定)。

  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补申报当年的汇算清缴期内报送。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其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一起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其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已开通数字证书(CA)认证的纳税人,由于不需报送年度申报表,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年度申报资料的规定时限单独报送。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要求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跨省(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除应将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二)跨省(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报送),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三)市内跨镇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由总机构申报,分支机构不需申报;

  (四)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七、资产损失证据资料要求

  纳税人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时,需按不同类别的企业资产损失分别报送证据材料:

  第一类: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一)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现金损失,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现金损失,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银行存款损失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提供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这种情况下不再提供2、3项资料)。

  (三)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造成的坏账损失,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属于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而无法追回造成的担保损失,应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特别规定: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提供第1项资料,并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提供第1项资料,并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笔数较多的,统一出具专项报告即可,不需逐笔出具)。

  第二类: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一)存货损失

  A.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B.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企业内部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C.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损失

  A.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B.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该项损失金额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企业内部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C.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三)在建工程损失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如属于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四)工程物资损失

  A.工程物资盘亏损失

  工程物资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工程物资盘点表;

  4.工程物资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B.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工程物资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金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企业内部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C.工程物资被盗损失

  工程物资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A.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B.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该项损失金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C.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六)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损失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七)无形资产损失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八)投资损失

  A.债权性投资损失

  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2.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3.会计核算资料等;

  4.属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的债权,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5.属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又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债权,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6.属于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7.属于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债权,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8.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债权,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9.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10.属于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B.股权性投资损失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属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情形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C.委托理财损失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造成的损失,比照上述(一)债权性投资损失和(二)股权性投资损失的适用情形提供证据资料。

  (九)资产捆绑(打包)、出售的损失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资产处置方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

  (十)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十一)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资产损失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八、以上未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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