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

  一、条件: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所需资料:

  (一)《赔偿申请书》(文书编号:530401)

  (二)索偿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五、办理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1.接收申请

  税务行政赔偿岗负责接收赔偿请求人因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本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申请,并对《赔偿申请书》进行登记,如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税务行政赔偿岗进行笔录。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办理。赔偿请求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申请的,须按诉讼程序办理。

  2.受理范围

  (1)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赔偿申请审查

  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审查,审查完毕,制作《赔偿申请书审查表》。

  4.赔偿申请处理

  根据《赔偿申请书审查表》,对赔偿申请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不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赔偿申请缺少必要资料的,应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3)对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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