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民营企业投资申办常住户口(纳税入户)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东府〔2002〕80号):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连续经营3年并3年累计纳税达到30万元的,可一次性办理3个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户口。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提出申办常住户口书面申请(注明需入户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的基本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和完税凭证;
3、属业务骨干的,须提供在企业入职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5. 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6.申请人申请户口迁到固定住所的,需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证明等)、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
7. 属育龄人员的提供入户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8、申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迁入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六)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