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校车驾驶证注销条件
导语 校车驾驶人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学校和校车企业。
新修订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东府〔2021〕45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印发,将从2021年8月23日正式生效,至2026年8月22日止,有效期5年。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学校和校车企业: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最近连续3个积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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