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东莞中考最新志愿录取规则
导语 今年东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依然分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等5个批次。
2025东莞中考最新志愿录取规则
(一)录取工作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考查科目等级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分批择优录取。凡是未参加我市中考的考生,我市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自行承担未被录取责任;凡是录取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注册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被录取学校当年的录取资格,不建立学籍。
2.按计划招生原则。
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严格按核定计划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和变相招收“借(挂)读生”。如因特殊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及班额的,另行通知。
3.名额分配到校原则。
今年继续实行部分优质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在本市初中就读的本市户籍、台湾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的应届生参与名额分配录取,名额分配比例保持为50%。将实行名额分配的学校招生计划数(除招收随迁子女、特色发展学生、港澳班学生人数外)的50%作为名额分配计划数,按各初中学校可参与名额分配录取的考生数占全市可参与名额分配录取的考生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录取时,在各初中学校第一志愿填报名额分配学校志愿的可参与名额分配录取的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择优录取。
4.随迁子女录取原则。
符合我市报考普通高中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公办综合高中普高班(具体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另行通知),也可报考我市所有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综合高中普高班。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和公办综合高中普高班的,录取时,按照各校的随迁子女招生名额,按学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考查科目等级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择优录取,与本市户籍考生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
5.排位录取原则。
先按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从高到低进行第1次排序进行投档,若投档计划数末位有两名或以上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取整,含加分)相同时,则按“排位法”进行投档录取。先按“语文+数学+英语”组合1的总分进行第2次排序;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组合1总分都相同时,再按“道法+物理+历史+化学”组合2的总分进行第3次排序,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组合1和组织2总分都相同时,再按“生物+地理+体育”组合3的总分进行第4次排序;前4次排序后仍排位相同时,按单科目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后确定排位,单科比较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历史、化学、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
(二)录取批次
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共分5批。
提前批: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生及港澳班录取。可报1个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志愿、1个公办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志愿。港澳籍学生还可报1个普通高中港澳班志愿。录取顺序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普通高中港澳班、公办中职学校自主招生。
第一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普高班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录取注册后视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组织补录,补录可报3个志愿。
第二批:公办中职学校、公办技工院校、综合高中中职班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录取注册后视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组织补录,补录可报3个志愿。
第三批: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院校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上述批次学生录取注册后,各公、民办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以注册入学方式补录当年参加中考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学校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录取手续,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招考办备案。
第四批: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班、外市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按省的录取要求执行,不进行补录。
(三)优待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优待录取,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优待政策。
1.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2022〕1250号)、《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
3.消防救援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职消防员子女的优待办法的优待办法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函〔2024〕158号)执行。
4.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关于对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东教基〔2017〕2号)文件执行。
5.政策规定需要照顾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规或政策调整,则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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