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出炉 居民屋顶发电也有补助金
导语 近日市发改局正式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居民屋顶发电也有补助金。
据东莞时间网报道,近日市发改局正式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根据《办法》,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而对居民屋顶建光伏电站的,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连续补助5年。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居民屋顶发电也有补助金
《办法》称,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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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对象及范围
1、规定期限内已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补助总容量120MW,项目建成并网后按补助申请时间先到先得,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3、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助。
■补助标准
1、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
2、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农业、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等非自有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3、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4、当年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经批准后,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将于次年拨付有关企业和自然人,按财政年度连续5年拨付。对2017年之前并网验收的项目按《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东发改〔2015〕303号)执行。
■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
企业项目根据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东莞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2、项目审核
项目建设完毕并接入电网后,项目申请单位(或自然人)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助申请,填写《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及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2)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3)。
3、申请有效期
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企业和单位项目补助申请自并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申请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个人项目补助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申报材料
1、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3、单位(自然人)项目申报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