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异地住院所需报销材料
2
1、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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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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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收费汇总明细清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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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病案首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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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院记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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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院小结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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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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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限所持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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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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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地门诊所需报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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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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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详细门诊病历记录(与收据/发票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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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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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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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限所持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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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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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就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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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案地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住院、门诊
3
3、出示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办理入院、门诊登记
4
4、出示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办理结算,医保部分现场报销,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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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异地定居(工作)人员、急诊人员可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支付,长期异地就医转院人员按我市转院人员待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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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异地定居或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基金支付比例参照市内社区门诊转诊就医比例,限额实行年度管理,每年调整,不再划转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月核定;
3
3、同时患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且已申请门慢门特并在备案地选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后续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按我市门慢门特病相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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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异地定居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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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地就医: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90%
3
2、非备案地就医:本省省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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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地转诊人员转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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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省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5%;其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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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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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抢救报销90%
8
四、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9
本省省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其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