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轨道交通17项危害城市运营安全行为汇总
导语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29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以下17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1、拦截列车;
2、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3、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4、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投掷物品;
5、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6、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7、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8、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9、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
10、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11、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12、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13、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14、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电动类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15、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16、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17、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