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立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

二、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三、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立案调查。

四、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因检验、鉴定的需要,公安交警部门暂扣交通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经批准可延长20日。

五、公安交警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理结案。

六、公安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作出责任认定,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在受理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决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八、公安交警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解二次,必要时可延长15日。

九、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十、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各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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