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本地户籍家庭公租房申请指南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第1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
2.第2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3倍);
3.第3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
(三)家庭人均财产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标准的20倍(含2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3.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4.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5.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其中,属于本市户籍家庭类别的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镇街(园区)指定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属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的申请人应到工作所在镇街(园区)指定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二)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系统,就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保障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四)属于申请配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信息及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在中国·东莞网、东莞建设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公示时间为20日,申请配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组织公示10日。申请配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20日。
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不定期调整,具体租金标准请查看《政府投资公租房房源汇总表》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园区、镇(街)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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