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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无人机违规飞行处罚规定及标准

导语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违规飞行活动的处罚标准详见正文。

  东莞无人机违规飞行处罚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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