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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导语 日前,东莞市出台了《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中办发〔2025〕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拨付流程,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有关规定,现就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已按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职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二、逐步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流程

  2025年年底前逐步实现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并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职工,个人可免申办,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按月发放生育津贴。

  三、各医保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参保单位调整生育津贴拨付方式,便于单位及时做好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衔接;要利用各类媒体,向参保职工、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等主体,广泛宣传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的经办流程,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权益。

  四、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参保职工在2025年8月1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原渠道拨付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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