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的年度检验
服务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的年度检验
受理机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服务描述: [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工商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4、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公司企业年检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营业单位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工商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收费依据: 1、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收费标准: 50元
受理机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服务描述: [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工商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4、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公司企业年检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营业单位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工商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收费依据: 1、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收费标准: 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