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船员定员的审批

服务名称: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船员定员的审批
受理机构: 东莞市口岸局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资格: 1)经省交通厅批准航行港澳地区的新建造小型船舶或经省交通厅批复同意继续航行港澳地区的需重新进行船员定员的小型船舶。
  (2)上述小型船舶的船籍港需属东莞市范围。
申报材料: (1)船舶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并需有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省交通厅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该船舶航行港澳地区开展运输装卸业务或同意续期的批文)。
办理依据: 由市口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7第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核定船员名额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系电话: 22412104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