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准
事项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准 |
子项名称: | |
受理窗口: | 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注:民政部门是组织实施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由各村(居)委会负责受理申请、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局)负责审核(批)、发放保障金(通过银行划拨);市民政局负责审批、监督及指导全市的低保工作。 |
申办对象: | 面向个人 |
决定机关: | 市人民政府 |
设立依据: | 《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东府〔2007〕41号)、《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东府办〔2009〕108号)、《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136号)。 |
收费标准: | |
受理地点: | |
申请条件: |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00元/人•月。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低保标准提高到440元/人•月。 2.城乡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小学生800元/学年,初中生900元/学年,高中生(含中专)3000元/学年,大学生7000元/学年。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村)民,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别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收入证明。 4、有患病的提交市级医院诊断证明、病历; 5、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申请低保金,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居(村)民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市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决定不予批准的,由所在镇(街)的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低保金发放 低保金、医疗救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低保对象帐户。 (三)保障对象的人均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需在当月到居(村)民委员会办理调整低保金发放数额或停发低保金的变更手续。低保对象人均家庭月收入高于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保障对象要主动提出取消最低生活保障。 |
事项有效期: | 经批准领取低保金的家庭,领取日期自作出批准之月起计算,领取期限至当年年底,如下年度需要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当年的9月至10月全市低保对象摸底调查时向居(村)民委员会重新申请,否则将自动取消低保资格,收回《低保证》。 |
申报表格: |
附件一: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流程 附件二: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
投诉电话: | 凡对审核低保对象有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局投诉,市民政局人事监察科:22832527 |
受理时限: | |
备注: | 申报表格 《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