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须知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5、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

  (四)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代理人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三、办事地址: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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