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程序

房地产交易,由交易当事人持以下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初审手续,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报经市房地产交易所审查批准后,发给买方《东莞市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一)商品房交易
1、开发企业和买方共同填写《新建商品房买卖申请审批表》;
2、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买方提交身份证、《商品房购销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涉外商品房购销合同须经市公证部门认证)、购房发票。
4、经市房地产交易所批准后,买方凭《东莞市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缴交契税。
(二)私有房屋交易
1、卖方提交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
2、买方提交身份证;
3、共有的房屋,提交共有人同意买卖的书面意见书。
4、买卖双方共同填写《买卖房屋申请表》和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在适当场所张贴《东莞市房屋交易所通告》。
5、经市房地产交易所批准后,买方凭《东莞市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的评估价格,向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所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单位缴纳契税。
(三)单位买卖房屋
除按以上情况提交有关证件外,还须提交如下证件:
1、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买卖房屋批文或董事会买卖房屋决议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3、法人代表委托办理的,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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