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公共卫生许可证

审批项目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卫生部第11号令)

审批收费: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范围:公共场所7类28种行业:
宾馆、饭店、旅店、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市)、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须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房屋使用证明)、(“卫生许可证复验”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公共场所经营者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第一项);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4、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5、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单位还应提供《建筑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发证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要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由审批发证科受理人员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备案。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审核
标准: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岗位职责人:审批发证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批权限,属于审批科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验收;根据审批会审制度需要会审的,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及科室进行现场验收。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竣工验收认可书”,并于材料受理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 “同意”;

现场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申办人在监督意见书上签字),申办人进行整改(在此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并将申办材料返还给申办者。整改后重新进行申请。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核发并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发证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投诉。投诉由卫生监督所法规科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者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