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
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规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该商贷仅用作购房)、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包括两种办理方式:
(一)先还后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并出具《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后,凭《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等贷款材料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担保贷款,受委托银行再发放商转公贷款。
(二)以贷冲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提前还清,并办理担保手续后,受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以及担保公司经办人员共同配合用商转公贷款还清商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有关文件规定,并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款项必须划入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的,须划入商贷的(借款人)还款账户。
第六条 《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60日内有效,未能在有效期内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作废。借款人须于60日内办理还清商贷或还清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部分手续,借款人逾期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撤销对借款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