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司法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指导劳动教养工作。
(三)管理、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五)指导、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
(七)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市场。
(八)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工作。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局直 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四)负责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和司法协助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管理、指导劳动教养工作。
(三)管理、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五)指导、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
(七)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市场。
(八)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工作。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局直 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四)负责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和司法协助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