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a、居民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b、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c、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d、 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e、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f、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驻地住址证明;
g、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到医院或自助体检机进行身体检查(体检数据系统联网核查,可不提供原件,体检有效期六个月)
(1)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
(2)准驾车型为C5(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须到东莞市虎门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3、近期(180天内)小一寸免冠白底彩色标准相片2张;
注: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东莞市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