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 谁经销谁负责 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 自开具发票之日 起计算, 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7 日 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15 日 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 修理两次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 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 生产者 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 超过 90 日未修 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 修理者 自身原因使修理期 超过 30 日 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 无 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 不愿调换 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 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 有 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 不愿调换 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 ( 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 。对应当进行 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 8 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 (1986)177 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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