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程序

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
申办对象: 面向个人
事项名称: 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
受理窗口: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划生育部门
决定机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设立的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已婚育龄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夫妻双方有效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3、现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
4、女方近期孕检证明;
5、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离婚后再婚的要有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后再婚的要有前配偶死亡证明书;不孕夫妇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和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和收养证;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夫妻由其双方父母户口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有效的只生一个子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病残儿父母要有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

申请表格
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A3).doc

办理程序
(一)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到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
1、申请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先将填写好的《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交其所在单位核查,由单位在意见栏简要说明其婚育情况;
2、男方户籍不在本市的,当事人先送《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到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区计生办审核,并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其婚育情况。
3、再把《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及审批所需资料交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计生办签署意见,上报镇区计生办审批。
4、符合条件同意安排再生育的,由镇区计生办签发《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村(居)委会计生办通知当事人签订计生合同,并在怀孕三个月后携带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服务证》、围产保健资料、现有小孩出生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证件到镇计生办进行再生育登记。
5、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镇区计生办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二)女方为外省、市户口未迁嫁入女的,再生育审批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

 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共同向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审批后方可怀孕(原患不孕症者可在怀孕后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分别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①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②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③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应有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持2项规定材料到女方户籍地村(居)委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4、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女方村(居)委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6、村(居)委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退还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受理地点联系方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划生育部门
投诉电话22830521

受理时限
若所需材料齐全,且《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填写规范,即可在45个工作日(包含30天公示日)内完成审批程序;个别特殊情况,如夫妻双方或一方长期不在女方户籍地居住的,即可能因核查婚育情况而导致延长审批时间。

备注:

各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联系方式.doc

联系地址: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

联系电话0769-8510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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