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申办指南

申领
组织机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申领《代码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证书原件(如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份,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机关单位:市编委有关批准文件;
3.事业单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4.民间组织: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工会:上级工会核发的《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
6.律师事务所:司法主管登记部门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7.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市民政局核发的《当选证书》。
(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二份,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办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五)单位公章;
(六)分支机构需带备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到期换证
组织机构在《代码证》标示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所需资料与申领代码证相同。

年度审验
已申领《代码证》的机构,每年在《代码证》申领月份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年度审验,办证部门不再另行通知。
办理年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与申领代码证所需资料相同;《代码证》正、副本,电子副本IC卡及正本复印件一份,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分支机构需带备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变更换证
《代码证》登记内容——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地址、法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已变更的登记证书(如工商营业执照)或批文及正本复印件二份,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公章;原《代码证》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分支机构需带备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需带备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遗失补办
遗失补办需在《东莞日报》、《南方日报》等报刊登遗失声明,凭报纸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办手续,所需资料与申领代码证相同。

迁址
迁入:凭“组织机构代码迁入通知书”和当地外经委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迁入手续,携带资料与申领代码证相同。
迁出:登记部门(如工商部门)核准迁出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码证》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到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证》迁出手续。

注销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自登记证件核准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证》注销手续。办理注销需提供以下资料: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码证》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

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换证、注销、年检手续的组织机构将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代码证或使用失效的代码证的,其代码证无效,代码主管部门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上申办
请访问组织机构代码网上申办页面:http://qts.dg.gov.cn/dmsb_per/default.asp。

备案
如《代码证》到期应办理年检、换证等相关手续时,却缺少所需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等),须带《代码证》原件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期限、办理时间
《代码证》证书3个工作日领取,电子副本IC卡5个工作日领取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温南路主山高田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楼大厅

联系电话0769-22039666

监督电话0769-22039963

网址http://www.dgi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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