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
自来水收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下同)1.45元, 农用水1.4 元。(2)、行政事业用水(含机关、医院、学校、)1.5元。(3)、工厂1.5元。(4)、经营服务用水(商业、旅业、饮食业、建筑业及其他用水)1.7元。(5)、绿化、环卫用水1.2元。(6)、娱乐业用水2.0元。 ( 7)、消防用水暂不收费。另:接东莞市物价局和东莞市虎门镇城建办委托,我公司于2002年12月开始征收排污费。排污水费收费标准:排污水量为用水量的90%计算(特殊行业除外),再按如下单价标准计算: ( 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下同)0.15元(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消防、环卫、农用免收。(3)、工厂工业0.25元。(4)、商业、旅业、饮食业、建筑业及医院0.25元。(5)、机关、部队、团体0.15元。(6)、娱乐业用水0.3元。每月收费时间为:1—13号,星期六、日照常收费。其中人工交费的用户,逾期未交者(即超过13号未交费),每天按所欠水费的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排污费不计滞纳金),三个月未交的,将由水表部门拆除水表作停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