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转出外省、市)
机动车转移登记(转出外省、市)
依据:公安部第102号令
一、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个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委托书等);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刑侦验车通知书;
9、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拓印膜1套;
10、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步骤 |
业务岗位 |
办理地点 |
第1步 |
刑侦验车 |
机动车查验场(注:先到机动车业务厅1楼1号窗领取刑侦表格) |
第2步 |
查验车辆 |
机动车查验场(注:先到机动车号牌固封处领取查验表格、粘贴车架拓印) |
第3步 |
车辆照相 |
机动车查验场照相处 |
第4步 |
业务资料受理 |
机动车业务厅2楼 |
第5步 |
缴交牌证费 |
违法处理大厅内银行代办点(注:在机动车查验场旁边)办理缴费手续 |
第6步 |
领取《机动车实物档案》
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
机动车业务厅2楼 |
三、温馨提示
1、属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2、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3、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在购买二手车和办理车辆过户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应请仔细检查原车主是否已购买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统缴)、车船使用税、保险等费用。
5、摩托车刑侦通知书可在各镇街公安分局办理;
6、复印件必须用A4型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的,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型白纸上;
四、办理刑侦验车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暂住证/户口簿等;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等);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3、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拓印膜1套;
4、其他有关资料。
五、车管所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六、业务咨询电话:22291131、23087795;投诉监督电话:22265900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