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领取方式(市外户口)<例>
我市非东莞市户籍员工较多,其就业形式灵活、
《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非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在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的同时,按规定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市外户籍非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原籍的也可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其中,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可累计),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003年7月前曾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03年7月后再次失业的非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上次失业未领取待遇的剩余月数,每剩余一个月,计发其本次参保至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