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计算
例:非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张某,其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是2000年8月至2006年4月,缴费年限5年9个月(其中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是2年11个月,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是2年10个月)。此外,张某在第一次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还剩余5个月,第一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时间为1999年10月。
张某缴费情况详见如下:
失 业 保 险
缴 费 时 间 |
缴 费
比 例 |
缴 费
工 资 |
缴 费
月 数 |
缴费工资
总 额 |
2000.08-2001.06 |
单位1.5%
个人0.5% |
500 |
11 |
5500 |
2001.07-2002.06 |
600 |
12 |
7200 | |
2002.07-2003.06 |
650 |
12 |
7800 | |
2003.07-2004.06 |
单位1.5%
个人不缴费 |
800 |
12 |
9600 |
2004.07-2005.06 |
1000 |
12 |
12000 | |
2005.07-2006.04 |
1200 |
10 |
12000 | |
合 计 |
|
|
69 |
54100 |
第二次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为:
(1)计算第二次失业前几年失业保险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总月数
=54100÷69 =784.06(元/月)
(2)按月平均缴费工资23%计发的待遇:
张某第一次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剩余的5个月,每一个月,支付其月平均缴费工资23%;2000年8月至2003年6月缴费的2年11个月,每满一年,也支付其月平均缴费工资23%,剩余不到一年的11个月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每满一年,支付其月平均缴费工资16%。
按月平均缴费工资23%计发的待遇
=月平均缴费工资×第一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待遇月数×23%+月平均缴费工资×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即缴费月数÷12)×23%
=784.06×5×23%+784.06×2×23%
=901.67+360.67=1262.34(元)
(3)按月平均缴费工资16%计发的待遇:
2000年8月至2003年6月核定待遇后剩余尚未计算的11个月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累计共3年9个月,其中不满一年的9个月舍去不计算待遇。
按月平均缴费工资16%计发的待遇=月平均缴费工资×(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按月平均缴费工资23%计发待遇后剩余的月数)×16%
=784.06×(34+11)×16%
=784.06×3×16%
=376.36(元)
张某一次性生活补助=1262.34+376.36=163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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