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导语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体系,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5.水电气价格调整

  用水、用电、用气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和项目验收资料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民用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申请,并由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七、项目运营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运营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台账,并统筹实施监督。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台账,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对属地项目的日常申报、信息更新、准入退出管理等。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的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以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对享受土地、资金等支持政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租金监管。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首次出租或调整租金时,需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租金标准,租金年均上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应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经济承受能力、项目建设运营成本、物价变动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如果无合适参照对象,运营机构可在以下最高限价之内自主定价: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起始月租金不高于每平方25元,不带电梯的成套住宅起始租金不高于每平方35元,带电梯的成套住宅起始租金不高于每平方40元。带家私电器出租的,最高限价可上调10元/平方米。最高限价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由村集体建设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村集体决策确定和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相关房源可直接面向个人出租,无需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竞价招租。

  (二)收益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运营模式,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租金收入归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三)运营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按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办理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承租对象准入、退出进行信息化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数额原则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押金数额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

  存量商业、办公等非居住类房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予办理销售手续,已办理的应予以注销,日后需要销售的,需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重新办理销售手续。

  (四)承租对象准入退出。运营机构负责对承租对象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核实,每季度更新入住人员名单,报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禁止承租人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发现转租嫌疑的,承租人需配合提供自身出入记录以及同住人员身份、与承租人社会关系等材料进行澄清,无法澄清的,予以清退,并按规定限制其在本市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

  (五)项目退出。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高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比例(由7%提高至15%)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非居住土地建设的项目,应长期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和管理。新供应用地集中建设的项目,运营期限在用地出让条件中约定。通过其余方式筹集建设并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运营期限为10年,运营期满后可按程序申请续期并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其他项目对运营期限不作要求,需要退出的,应提前三个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方可退出。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退出后应恢复原用途,否则视为违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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