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轨道交通禁止十一项行为汇总

导语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39条明确禁止11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39条明确禁止11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1、在车站及出入口、通道内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无照设点、乱摆卖、停放车辆;

  2、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许可悬挂、张贴、派发宣传品;

  3、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4、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5、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歌舞表演、捡拾垃圾,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在车站和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7、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轮滑)、独轮车等;

  8、携带充气气球或者宠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家禽等动物乘车;

  9、携带严重异味水果(食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影响车站、列车环境卫生的物品;

  10、不按规定购票乘车,经运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

  11、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等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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