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租屋信息申报的主体是谁?附办理时限

导语 在东莞需要进行出租屋信息申报的是谁?什么时候需要申报完成?快一起来看看吧

  申报主体:

  一是自行出租的,由出租人报送;

  二是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应当书面明确出租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管理人报送;

  三是通过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关于“出租屋信息由谁负责报送”即报送主体问题,针对我市出租屋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自行(含“二手房东”)出租管理、委托管理人管理和通过中介出租等三种方式,《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分别明确了以上三种信息报送责任主体

  信息报送时限:

  承租人“来(入住或签合同)、去(离开)、变更、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进行了明确。简单来讲就是在承租人“来(入住或签合同)、去(离开)、变更、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第十条第二款)。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或者已被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要立即登记报送(第十条第三款)。另外,对于本条例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条例》设定了三十日的报送宽限时间,规定“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报送”(第十条第三款),也就是要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报送完毕,给出租人、管理人预留了足够的时间进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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