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符合《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84号)和《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规定的留学人员可申办我市常住户口,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留学人员为非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市引进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家属入户东莞情况登记表》;

  2.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随迁配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二)留学人员属毕业生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市人力资源局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

  2.毕业生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

  4.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留学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注:留学人员国内户口已注销的须提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落户介绍信》、原户口管辖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原户口管辖地公安机关提供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专户的,可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厅办理户口准迁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2.申请人入户到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房产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并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材料,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收费标准

  1.《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

  2.家庭户口簿: 10元/本;集体户口簿:4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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