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莞工作17年,申请把女儿的户口迁入东莞(子女投靠父母形式),需要什么手续资料?

导语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18周岁以下子女,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18周岁以下子女,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父母提交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可不用提供);

  3.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及相应的生效证明书;

  4.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市外迁入本市及市内迁入莞城、虎门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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