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怎么申请境外机动车驾驶证?

导语 东莞本地宝为你整理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指南,需要办理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不要错过啦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我国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境外人员提供(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

  ①、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东莞市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台湾籍驾驶员提供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最后一次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除外;

  ③、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各镇区公安分局办理);

  ④、护照居留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以上)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除外;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东莞市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部分准驾车型标注不明确的还须出具官方说明文本);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本辖区内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6个月内有效)。

  5、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业务日前6个月内有效),四张驾驶证近期专用相片(小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与回执相片一致)

  二、办事流程

步 骤 业务岗位 办理地点
第1步 受理、审核资料 车管所一楼业务厅等待叫号到窗口办理
第2步 科目一考试 东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教学楼二楼
第3步 科目三 水濂考场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4步 科目三 东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教学楼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第5步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及参加宣誓仪式 东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教学楼
第6步 领取驾驶证 车管所一楼业务厅等待叫号到窗口领取

  三、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粤行费东字020900号)规定:科目一考试费70元,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需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费用共480元

  四、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参加考试的除外)

  五、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四十二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六、办公时间: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考试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上桥路段东莞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

  八、业务咨询电话:12345;监督投拆电话:2229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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