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内迁移户口办理政策(条件/材料/流程)

导语 东莞市内迁移户口办理政策东莞本地宝为大家整理好了,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详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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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我市户籍居民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单独迁入该房屋,也可一并申请办理迁入该房屋;属集体户迁家庭户的,原同一集体户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并迁移;经迁入家庭户户主同意,原同一家庭户内的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的,其户口也可一并迁移。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关于我市户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4〕610号)

  (四)《关于解决市内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公〔2020〕792号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3 亲属关系材料 迁入配偶或子女、父母房产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配偶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配偶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配偶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结婚证 验原件。 1 0

  1.2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抚养权归属材料 未成年子女随迁且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5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未成年子女随迁且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1 0
6 非婚生育说明 未成年子女随迁且父母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1 0

  1.3父母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父母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父母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父母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1.4经迁入家庭户户主同意,原同一家庭户内的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随迁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随迁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3 随迁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1.5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拥有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产证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房产地址信息;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产证。 1 0
2 土地证 凭土地证迁入的提供,验原件。 1 0

  1.6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单位房屋产权证明 验原件。 1 0
2 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验原件。 1 0

  1.7属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且为原籍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与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 验原件。 1 0
2 原籍居民户口簿 原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原籍情况或不能提供原居民户口簿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验原件。 1 0

  1.8家庭户居民因离婚、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需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须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1 0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居住迁移”,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i莞家”预约指引)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相关提示

  (一)拥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以下情形: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2.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证明;3.属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等证明材料;4.持有效居住权合同。

  除情形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外,非原籍居民购买农民安居房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

  (二)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三)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四)家庭户居民因离婚、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应将户口迁到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的,其本人及户内家庭户成员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迁入集体户:1.经其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2.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可以申请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公安机关指定集体户;3.经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人提出申请,对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的,申请迁入集体户的,需在现场办理时填报或在“莞家政务”预约时填写《家庭户迁入集体户声明承诺书》。

  (五)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辞职、工作变动离开该工作单位的,或该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出该工作单位集体户,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经工作单位或集体户户主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六)因离婚或其他原因,致使相关当事人以“非亲属”、“其他亲属”关系空挂在家庭户内,户主或房屋所有权人提出将其迁出,其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七)补充材料及调查核实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八)父母的范围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九)《民法典》实施后将要推出的居住权合同作为房产认定的依据之一(具体办理条件待居住权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再进一步明确)。

  (十)如果确实不能提供亲子关系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的,可以在现场办理时先书面如实作出承诺,公安机关将根据承诺先行受理,再开展户籍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办理。承诺方式办理只适用市内户口迁移业务,且要求申请人、关系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双方关系仅限于亲生父母、亲生子女关系。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办理窗口

  1、就近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说明

  不收费

  本文内容来源: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链接:https://www.dg.gov.cn/12345/201801/page/km/topic/subjectKmPoints.html?ksId=3145&labelId=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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