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街道翡翠花园人才安居房退回管理规定

导语 安居房被收回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东莞南城街道翡翠花园人才安居房退回管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城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

  (一)承租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居房或擅自互换、出借、转租安居房的;

  (二)将所承租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10天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

  (五)造成所承租的安居房严重毁损的,擅自改变所承租住房的房屋主体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租赁期内,因购买商品房而不符合人才租赁条件的,应及时向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报告并退出租住。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南城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市场评估价标准缴纳。

  (八)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安居房被收回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拒不退回人才住房的,运营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清退,并按原租金的3倍收取逾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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