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收养登记规程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二)收养人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须提交的材料

  1.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

  2.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证明其经济、婚姻、生育状况;

  3. 收养申请书;

  附:收养申请书主要内容

  (1) 收养人年龄、文化、婚姻、生育等情况;

  (2) 收养的目的和理由;

  (3) 收养人经济能力,说明工作单位、月收入、有无住房;

  (4) 弃婴姓名、出生年月、来源;

  (5) 收养该弃婴要保证不虐待、不遗弃他(她),将其健康抚养长大;

  4. 派出所证明;

  附:派出所证明(格式及内容)

  兹有我辖区内 单位, 人, 时间 地点,捡拾到一名男(女)弃婴,报我派出所,经查至今未能查找到该弃婴的亲生父母,特此证明。

  XXX派出所

年 月 日

  5. 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6. 收养1999年之前在社会上私自抱养且本身已经有子女的还要提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DNA鉴定(市公安局或中山医院提供)。

  7.医院出具的不育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8. 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

  9.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1张;

  10. 以上收养材料需自复印一份存档。

  (四)办理流程

  接受申请→调查核实材料(弃婴公告)→登记发证。

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