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原籍我市的军人因复员、退伍回我市入户,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退伍证、市接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原籍《户口簿》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非莞籍军人因复员、退伍异地入户我市,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市政府批复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退伍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有安置单位的凭《广东省东莞市工人介绍信》,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审核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四)转业军人回原籍入户凭以下证明材料:1.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2.《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3. 《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部队干部(士官)转业证》。由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负责办理。

  (五)转业军人异地入户我市凭以下证明材料:1.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2.《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部队干部(士官)转业证》;5.原户籍登记机关开具注销户口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审核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六)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入户的,除提供上述相应证件、证明材料外,还需持市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随迁家属入户介绍信、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A4纸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核发户口《准迁证》。

  (七)军队转业干部入户到自有商品房的,除提供上述相应证件、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入户地居委会接收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加具意见后回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随迁家属需核发准迁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九)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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