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购买商品房入户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东府[2002]80号)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入户者必须系购房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购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房屋总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可办理两人入户;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房屋总价在20万以上、25万以下的可办理三人入户;120平方米以上或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办理四人入户。我市户籍居民在市内购房,不受取消购房入户的限制,居住其中的房主及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申请迁入商品房登记户口,且不受指标限制。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

  3.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4.申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

  5.属育龄人员的提供迁入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6.申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镇内购房入户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市外购房迁入及市内跨镇(街)购房迁入除石龙、塘厦镇以外的其它镇街(管委会)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经核准同意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按以下情况办理入户手续:

  1. 申请镇内购房入户以及购房迁入石龙、塘厦镇的,凭申请入户的相关证件原件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2. 申请市外购房迁入本市及市内跨镇(街)购房迁入除石龙、塘厦镇以外的其它镇街(管委会)的,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属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 “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六)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告》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商品房办理入户政策;凡2008年1月1日前已购买我市辖区内商品房的,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我市原暂行办法,凭东莞市房地产交易证明书和房产证办理入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购买商品房的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部门备案日期为准,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业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符合东房通〔2010〕号文规定的问题楼盘业主,其可凭2007年12月31日前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继续办理入户手续;我市户籍居民市内迁移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不受本次取消购房入户办法影响。

  (七)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八)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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