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1、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2个工作日内开展信息核对;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受理/受委托乡镇(街道)完成生活状况综合评估;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6、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7日;
7、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出审批决定;
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
9、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