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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租房申请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4-24 14:38:26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

第一档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726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第二档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726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第三档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968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且在莞工作未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即4968元),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电子居住证),累计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

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即4968元),其中,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家庭

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所需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材料;

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本市户籍家庭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外来务工人员

实物配租所需材料:

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收入情况材料;

申请人及配偶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实物配租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新就业职工

实物配租所需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收入情况材料;

申请人及配偶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实物配租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申请方式

办事窗口:

本市户籍家庭可以在户籍地所属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或新入户人员可以在工作地所属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申请。

办理流程:

到各园区、镇(街)政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保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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