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怀孕,未必不能解雇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沙莹莹参加了某保险公司总公司的社会招聘考试并被录用,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07年1月初,沙莹莹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听说只要怀孕,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就在没有卫生部门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违反单位的请假制度休了20多天的病假,上班后也没有认真工作,经常迟到早退。沙莹莹的行为引起了单位同事和领导的不满,而此时单位人事部门也通过查阅沙莹莹的人事档案,发现她在应聘时隐瞒了曾在原单位受过行政处分的事实,这与该公司招聘时提出的“未受过行政处分”的录用条件不符。于是,人事部门1月底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沙莹莹不服,以自己已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保险公司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沙莹莹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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