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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