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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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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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