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l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隶属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2项);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 案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或《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50元;
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度检验费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