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知识问答

  1、《个体工商户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个体工商户条例》是2011年3月30日由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经第596号国务院令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2、什么叫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3、哪个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4、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什么原则?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如果申请注册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6、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登记?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7、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应当如何办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4)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5)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8、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9、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权利:(1)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有权拒绝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2)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3)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4)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10、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3)诚实守信;(4)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5)招用从业人员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1、对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2、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3、对个体工商户办理年度验照是怎样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4、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15、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任务是什么?对个体工商户加入该组织是怎样规定的?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16、对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分别是怎样规定的?

  (1)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也要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3)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7、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哪些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居民是否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