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条件: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和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设备打印《销项情况统计表》供税务机关核查。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03号)

  三、所需资料:

  (一)《销项情况统计表》

  (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规定预缴税款之后,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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